哈尔滨购房地住房套数认定的实施标准如何规定

2024-01-07 11:54:07   阅读:679

 

哈尔滨关于购房地住房套数认定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哈尔滨购房地住房套数认定的实施标准如何规定

1、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

(1)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城六区的(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以市不动产共享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2)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城六区以外其他三区九县的(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延寿县、宾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巴彦县、方正县、五常市、尚志市),需提供房产对应区县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2、新购住房所在地为铁路分中心本部及所属四个管理部管辖地区的(不包括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以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为准。

关于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如下: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结清,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3)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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