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和法人股如何配股?

时间:2022-10-11 10:19:11    阅读:30

股和法人股如何配股?

 

股和法人股如何配股?

目前,由于股和法人股还不能上市流通,各公司的股和法人股股东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往往放弃配般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造成了股和法人股股权比例的降低。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4日发出紧急通知,规定股股东单位只能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股东会上投票赞成配股。如果簿资目的不明确,或者可以采用冲股本方式筹资,或者股没有能力认购配股,则不应投票赞成配股。股持股单位应在股东会上运用表决权阻止通过配殷方案。如果股对上市公司不握有控制股权,不具有控制性影响,无力阻止配股,则应另外设法筹集资金行使配股权,增购新股,或有偿转让配股权。在任何情况下,股持股单位都不得随意放弃配股权。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出售股配股权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对象未加限制。配股权转让的数额、方式、对象、时间和价格,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先备案<预案)和事后报告<结果)。是否需要审批,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有关规定,转让配股权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持股单位收取,由政府快定其用途,一般应再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包括购买其他上市公司配股、增购股份、项目投资,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还可以集中起来设立以扶持、振兴国有企业或调整国有投资结构为目标的基金。

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该类权证称为AZ权证。AZ权证一般由上市公司按固定价格(一般为0.05元~0.03元>售予配股包销商,再由包销商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转让给投资者,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AZ权证的交易期为 20天。交易期终结,持有 AZ权证的投资者可认购转配的股和法人股。

因为拥有和法人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增量暂时尚难上市流通,中国证监会 《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审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1995 年内在国务院就股及法人股流通向题做出新规定之前,由股持有和法人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配股权和红股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中国证监会同时指出,这是在股份制试点和股票市场试验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公司法》颁布并生效之前遗留下来的特殊河题。这一向题应当随着股份制试点和股票市场试验的推进,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以及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过程,逐步地加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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