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用于PPP项目的组织形式

时间:2020-08-05 00:06:05    阅读:677

 

从组织形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目前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是PPP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契约型基金正在受到基金界,尤其是众筹平台的热捧。


1、契约型基金


(1)简介


契约型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投资于项目的基金组织形式。


(2)适用性分析


契 约型基金最主要的优势在于能够以简单的形式和低廉的成本吸纳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具体而言,其以契约约束投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无需设立企业实体;委托人 可随时退出,退出机制灵活;投资者人数可以突破50人上限,扩展至200人;管理费包干,管理成本低廉;管理权排他,避免投资者干预经营。


然 而,契约型基金缺乏企业实体,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在对外签约、股东工商登记、财产隔离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实践中变通做法有:委托基金管理人 对外签订合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以托管方式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等,但股权代持争议风险、委托代理道德风险等风险亦随之而来,投资人权益无 法得到坚实保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用于PPP项目的组织形式


2、合伙型基金


(1)简介


合伙型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筹集资金并投资于项目,部分投资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部分投资人任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适用性分析


合 伙型基金因管理形式、出资形式、分配机制灵活而受到投资人的青睐。在出资形式上,除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劳务、技术也可以作为资产出资; 在分配机制上,可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即使单个项目盈利、其它项目亏损,也可以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分配时点可以自由约定,分配顺序可以采结构化设计,确 保优先级LP投资权益的提前实现;在管理形式上,投资人可以不参与管理,全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在税收上,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即 在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纳税,投资者仅就投资所得纳税,避免双重征税。


然 而,我国《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而目前PPP基金投资人多为国有企业。实务 中有的国企采取违规操作的做法,其实可以在PPP基金之上设置夹层公司或企业以便淡化国有色彩,使国有份额占比降至50%以下,从而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3、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以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开展项目投资。公司型基金具有管理规范的特点,但受《公司法》约束较多,例 如利润原则上应按股权比例分配,且必须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原则上不得采取结构化设计优先向部分投资人分配利润;管理权原则上 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董事会等需遵守法律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


4、PPP项目的基金形式选择


鉴于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投资稳健性,本文认为PPP基金暂时不宜以契约型基金的形式运作。而且,PPP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私合作色彩,为 了统筹地方资源、发展公共事业,地方政府往往希望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一些地方政府还引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契约型基金的排他性管理权无法实现 共管目的。


就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的选择而言,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利润分配和管理上的独特优势,是PPP基金的更佳组织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税负往往是投资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尽管合伙型基金采“先分后税”的原则,但根据项目地税收法规,公司型基金在某些地区税负反而更轻。


在 税负相当的情况下,建议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了控制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风险,建议选择专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弥补投资管理能力的不足。此 外,还可以采取区域基金的形式投资特定区域内的多个项目,并采取母子基金形式,通过子基金投资具体项目,降低多个项目混合管理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