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时间:2020-07-14 00:40:14    阅读:593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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