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

时间:2020-07-22 00:28:22    阅读:680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机构,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