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管理人和投资人哪些税务问题?

时间:2020-09-13 00:19:13    阅读:826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一、增值税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因管理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服务费,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公司型或合伙型)为增值税纳税人。即,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用证券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由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并区分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分别确定纳税义务:


(1)对于持有期间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投资于非保本产品,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税。


(2)对于转让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其中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


(1)投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持有收益(含持有至到期)若属于保本型基金,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非保本型基金,不征增值税。


(2)个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含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以及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免征增值税  。境内单位投资者买卖基金(含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取得的价差收入按“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有公司型和合伙型两类,公司型管理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


1.分配环节


(1)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预提所得税。


2.买卖环节


(1)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含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价差所得应并入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香港市场的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管理人和投资人哪些税务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管理人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分配环节


(1)对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息红利所得可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待遇。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香港市场的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2.买卖环节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的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1.基金运营过程中,管理人买卖股票(含新三板股票)在卖出环节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买入时不征印花税。


2.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买卖(申购与赎回、交易)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4.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