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需要还吗

2023-07-13 10:30:13   阅读:51

助学贷款需要还吗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季度支付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60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贷款经办行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诚邀您下载使用 或 办理相关业务

高等学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09-4-16 9:03: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O六年九月六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第十条 对获得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