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2-10-21 10:38:21   阅读:29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链接

社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