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

2023-02-10 16:42:10   阅读:161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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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解答


一.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1.《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2.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以下哪些不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更大诚信合同”。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三.财产保险有哪些特征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其相关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3.财产保险的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4.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5.财产保险属于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四.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五.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2.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扩展资料: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非足额保险合同。参考资料:百科-保险合同

六.什么叫做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1.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财产保险主要具有如下特点:1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以货币确定。无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还是责任,或是期待利益,都可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财产。它们的损失,总是表现为保险利益所有者的价值损失,且这种损失数额可以用货币单位衡量。因此,在投保时,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3.”财产保险中的货物运输保险和特殊商品保险均采用定值保险,其他则采用不定值保险。但须注意,投保时应足额投保,否则不管是超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为《保险法》的规定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财产保险运用“补偿原则”及派生的“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如前所述,财产保险是以“损害补偿学说”为理论基础。财产保险就是通过特殊的经济填补方法,修补物质的损失部分,使物质恢复到原有水平。因此,财产保险合同又叫“补偿性合同”。基于这一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除不得超额投保外,还不得投保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享有向其追偿的权利,若保险人已赔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将其追偿权利转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不得因此获得双重赔偿,《保险法》第44条、第45条都是对代位原则的具体规定。

5.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应重复投保,索赔时若已领取保险金则应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6.3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有特殊要求和限制。如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不需保险人同意或批注外,其余变更事项均须保险人审批。

7.投保人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的内容危险程度增加除外,发生变化,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并按日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8.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9.以上特殊规定均可查阅《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37条和第38条。4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负有相应的特殊义务。财产保险的投保人除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同样负有如实告知、交纳保险费、出险通知等义务外,还负有投保后防灾防损义务、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出险后施救义务,有第三者责任方时的协助追偿义务等。

10.这些法定义务均可查阅《保险法》第35条、第36条、第41条、第47条。5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方式有其特殊性。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一般也可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11.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的,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12.6财产保险的索赔期限与人寿保险不同。《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七.财产保险合同分类有哪些

1.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目前尚未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实行形式、保险种类及保险标的具体承保的对象种类来区分的。如: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关于所称“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从实际的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是以法律形式实施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具有广泛性的。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参予保险。另外,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不论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续,只要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承保对象,其责任即自动开始。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这样给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从国际惯例看,按保险种类来划分可大致有四种: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保证保险;4人身保险。按保险的性质分析,前三种属损害赔偿保险性质。保险人按惯例只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上受到的经济损失。而人身保险则完全不同,因为其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说是劳动能力。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及劳动能力,很难用一个标准的金额幅度来计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赔偿金。

2.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资、财富以及利益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1内路运输保险。主要是承保内陆、内河以及沿海运输过程中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是承保船舶、货物等海上运输财产的损失及其有关的利益、运费等。主要是承保飞机和其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承保汽车和其它所运输的货物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承保陆上各种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家用电器等及其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承保建筑或安装工程中有关厂房、机械设备、卫星发射等财产及利益的损失。主要承保以上1——6项及其他有关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各种间接损失。如生产停顿、营业中断等所引起的经济和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承保有关财物因抢劫、偷窃等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2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农作物、畜牧等因自然灾害、流行传染疾病等事故而造成的农作物欠收、损毁、牲畜的死亡等经济损失。

3保证保险主要是指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如果被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它不法行为而导致权利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4责任保险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形式。凡依据法律、合同,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5信用保险该保险基本属于保证保险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主要是承保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 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