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如何缴税?

时间:2020-09-22 00:27:22    阅读:231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于近期发布,明确了理财产品、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涉税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文件条款,简单分析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140号文对“保本收益”作了解释,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保本,只看合同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不管实际是否可收回本金,也不管是固定受益还是浮动受益。如属于保本,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分析先来回顾《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条第(五)项第4点的内容: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140号文在3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持有至到期和到期前转让不同的税务处理。虽然两者都属于金融服务这个大类,但具体税务处理有差异。如属于持有至到期,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判断要回到条中,看该资产管理产品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如果是保本,则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则不缴纳增值税。如属于到期前转让,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负差还可以在形成当年度内结转。小结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如何缴税?


备注


(1)资管产品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等。


(2)一般资管产品持有期间收益不会在持有期间发放,而是并入原产品价值或转增产品份额,此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判断,买卖差价中是否要剔除持有期间收益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税;


(3)对于非保本持有期间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总局【2016】53号公告规定的可以开具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情况不包括非保本资管产品,因此取得的收益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举例说明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年初购买了3款资管产品,其中A产品是理财产品,理财期限91天,合同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期年化受益4.05%;B产品也是理财产品,理财期限35天,合同注明预计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以产品到期时实际情况为准;C产品是信托产品,期限1年,期间可转让,该公司不打算持有到期,申购时买价100元,赎回时卖价120元。


纳税情况如下:


A产品因合同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属于保本收益,持有期间收到的兑付收益按照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B产品合同上是“预计”,没有明确给出承诺,因此属于非保本收益,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C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120-100=20元,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分析140号文规定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注意该条款规定的是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不包括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投资人的过程。从总局给出的解读来看,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收益返还给投资人后,投资人根据条款一、二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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